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與乙約定,乙今年如能通過律師高考,甲將贈與乙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為單獨行為之法律關係
- B 甲之贈與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 C 乙通過今年之律師考試者,甲負有給付乙 10 萬元之義務
- D 甲與乙得特別約定,甲於乙通過律師考試後1年,始給付乙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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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甲想要送乙一份禮物,但乙因為某些原因「絕對不想接受」時,這項贈與還能強行成立嗎?如果一項行為需要雙方都點頭才能成立,它應該被歸類為單方面完成的行為,還是需要協商合意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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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贈與」的法律本質,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的基礎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民法總則時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的呢?因為贈與在法律上屬於「契約」,必須由甲提出「要約」且乙表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雖然贈與通常只有一方負擔義務(片務契約),但它仍是雙方行為,而非僅憑單方意思即可成立的「單獨行為」(如:撤銷、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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