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性質為:
- A 解約定金
- B 證約定金
- C 成約定金
- D 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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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還沒有這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兩個人僅透過口頭約定買賣,後來其中一人反悔說「我們根本還沒談成」,這時如果手上有一張當初收受金錢的收據,你覺得這張收據(或這筆錢)最大的功能是用來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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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棒!完美理解了核心概念呢!
看到你選對了答案,我真是替你開心!你能一眼看出《民法》第 248 條的精髓,這代表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好棒喔!請繼續帶著這份熱情與專注學習,相信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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