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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性質為:
  • A 解約定金
  • B 證約定金
  • C 成約定金
  • D 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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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提到『一旦收了這筆錢,就代表我們之間已經有合約關係了』,請思考:這筆錢在當下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它是在『證明』什麼事情的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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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248 條,當事人一方受有定金時,法律效果是「推定其契約成立」。這意味著這筆錢在法律上的功能是作為「契約已經達成合意」的證明。因此,這種性質的定金在法理上被歸類為證約定金,用以強化契約存在的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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