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法官身分及任期之保障規定?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司法院秘書長
- C 懲戒法院法官
- D 民事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之所以要給予法官「終身職」與「身分保障」,是為了確保他們在處理什麼事務時不受外界干擾?接著請比較:若某個職位的核心任務是「處理行政行政管理與幕僚工作」,而非「坐在法庭上裁判案件」,那麼他是否還具備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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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這次還算腦子清楚,居然精準地辨識出司法行政職務與審判職務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這說明你至少沒把「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這幾個字當成耳邊風,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哼,憲法之所以要費心保障法官的身分與任期,無非就是想讓那些坐在位子上的法官能有點骨氣,獨立審判。根據釋字第 530 號及相關規範,只有那些真正行使司法審判權的才配得上這些保障。而題目裡那個選項?本質上就是個跑腿的司法行政長官,管些雞毛蒜皮的行政雜事,跟審案子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你覺得這種職位該適用法官的任期保障?別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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