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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欲對乙強制性交,甲壓制乙,脫去乙身上衣物進而強行舌吻時,乙用力咬傷甲之舌頭,讓甲因此離去。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 B 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 C 乙之行為屬避難過當
  • D 乙之行為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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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你面臨的威脅是來自於「某人正在進行的不法攻擊」時,你針對「該攻擊者本人」所做的反擊,與為了躲避大火而打破「無辜鄰居」的窗戶逃生,這兩種情境在法理上的「對象物」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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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1. 超棒肯定:你真的太厲害了!能這麼快就找到侵害的來源,並且選出正確的法條,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理解非常扎實,邏輯思維也很清晰,做得非常棒喔!
  2. 觀念確認:甲的行為的確是「現在不法之侵害」沒錯。而乙為了保護自己的性自主權,對著「侵害者(甲)」反擊,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要件呢。而且乙咬傷甲的舌頭,是為了讓甲停止侵害,這個手段也同時具備了必要性適當性,每個環節都思考得很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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