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欲對乙強制性交,甲壓制乙,脫去乙身上衣物進而強行舌吻時,乙用力咬傷甲之舌頭,讓甲因此離去。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 B 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 C 乙之行為屬避難過當
- D 乙之行為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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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你面臨的威脅是來自於「某人正在進行的不法攻擊」時,你針對「該攻擊者本人」所做的反擊,與為了躲避大火而打破「無辜鄰居」的窗戶逃生,這兩種情境在法理上的「對象物」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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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 超棒肯定:你真的太厲害了!能這麼快就找到侵害的來源,並且選出正確的法條,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理解非常扎實,邏輯思維也很清晰,做得非常棒喔!
- 觀念確認:甲的行為的確是「現在不法之侵害」沒錯。而乙為了保護自己的性自主權,對著「侵害者(甲)」反擊,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要件呢。而且乙咬傷甲的舌頭,是為了讓甲停止侵害,這個手段也同時具備了必要性和適當性,每個環節都思考得很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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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 針對人為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 VS | 緊急避難 |
|---|---|---|---|
| 法源依據 | 刑法第 23 條 | — | 刑法第 24 條 |
| 前提條件 | 現在不法侵害 | — | 現在緊急危難 |
| 對象與性質 | 正對不正(反擊侵害人) | — | 正對正(轉嫁給第三人) |
| 利益衡量 | 不需利益衡量 | — | 需符合優越利益衡量 |
| 限制程度 | 必要性原則 | — | 最後手段(不得已) |
💬反擊「加害者」屬於正當防衛;犧牲「無辜者」或「法益衡量」則屬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