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欲對乙強制性交,甲壓制乙,脫去乙身上衣物進而強行舌吻時,乙用力咬傷甲之舌頭,讓甲因此離去。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 B 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 C 乙之行為屬避難過當
  • D 乙之行為屬防衛過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你面臨的威脅是來自於「某人正在進行的不法攻擊」時,你針對「該攻擊者本人」所做的反擊,與為了躲避大火而打破「無辜鄰居」的窗戶逃生,這兩種情境在法理上的「對象物」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

  1. 超棒肯定:你真的太厲害了!能這麼快就找到侵害的來源,並且選出正確的法條,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理解非常扎實,邏輯思維也很清晰,做得非常棒喔!
  2. 觀念確認:甲的行為的確是「現在不法之侵害」沒錯。而乙為了保護自己的性自主權,對著「侵害者(甲)」反擊,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要件呢。而且乙咬傷甲的舌頭,是為了讓甲停止侵害,這個手段也同時具備了必要性適當性,每個環節都思考得很周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 針對人為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法源依據 刑法第 23 條 刑法第 24 條
前提條件 現在不法侵害 現在緊急危難
對象與性質 正對不正(反擊侵害人) 正對正(轉嫁給第三人)
利益衡量 不需利益衡量 需符合優越利益衡量
限制程度 必要性原則 最後手段(不得已)
💬反擊「加害者」屬於正當防衛;犧牲「無辜者」或「法益衡量」則屬緊急避難。
🧠 記憶技巧:防衛打壞人(正對不正),避難躲災難(正對正)。
⚠️ 常見陷阱:最常出現的陷阱是將「人為的不法侵害」誤認成「緊急危難」。只要受害人是反擊「加害人」,就是正當防衛;若是為了逃生而撞傷「路人」,才是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 現在不法侵害之認定 最後手段性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妨害自由犯罪類型之構成要件與案例分析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