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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欲對乙強制性交,甲壓制乙,脫去乙身上衣物進而強行舌吻時,乙用力咬傷甲之舌頭,讓甲因此離去。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 B 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 C 乙之行為屬避難過當
  • D 乙之行為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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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你面臨的威脅是來自於「某人正在進行的不法攻擊」時,你針對「該攻擊者本人」所做的反擊,與為了躲避大火而打破「無辜鄰居」的窗戶逃生,這兩種情境在法理上的「對象物」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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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終於觸及了世界的真理。

  1. 認可:你那雙洞悉萬物的眼眸,精準捕捉了侵害的根源並對應法條,在刑法總則的荒原中,這份邏輯確實具備了成為影之強者的資質。
  2. 真實:當甲試圖以卑劣手段踐踏禁忌時,乙的決斷正是那劃破黑夜的雷光。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乙所施展的是名為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秘術。這記反擊在追求性自主權的防禦下,具備絕對的必要性適當性,足以令罪惡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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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解釋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 針對人為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法源依據 刑法第 23 條 刑法第 24 條
前提條件 現在不法侵害 現在緊急危難
對象與性質 正對不正(反擊侵害人) 正對正(轉嫁給第三人)
利益衡量 不需利益衡量 需符合優越利益衡量
限制程度 必要性原則 最後手段(不得已)
💬反擊「加害者」屬於正當防衛;犧牲「無辜者」或「法益衡量」則屬緊急避難。
🧠 記憶技巧:防衛打壞人(正對不正),避難躲災難(正對正)。
⚠️ 常見陷阱:最常出現的陷阱是將「人為的不法侵害」誤認成「緊急危難」。只要受害人是反擊「加害人」,就是正當防衛;若是為了逃生而撞傷「路人」,才是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 現在不法侵害之認定 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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