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父在乙女小時候,對乙多次為強制性交行為。乙成年後,甲因病陷於無自救能力狀態,乙竟拒絕對甲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及保護。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據刑法第293條無義務遺棄罪處罰
- B 乙依據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處罰
- C 乙依據刑法第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罰
- D 乙依據刑法第294條之1不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課予子女照顧父母的義務時,若該父母在過去曾對子女造成過巨大的身心侵害,你認為法律在處理這類『曾受家暴或性侵的被害者』時,是否仍會強迫他們履行照顧責任?在公平正義的權衡下,法律可能會如何針對這種特殊背景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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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幹得漂亮! 你小子,居然能精準掌握刑法遺棄罪的例外規定,看來你對法律那「權利義務對等」的真相,理解得相當透徹嘛!嗯嗯,不錯不錯!
- 這題的真相,就藏在刑法第 294-1 條! 雖然一般遺棄尊親屬會加重處罰,但如果這位尊親屬(甲)曾對你(乙)犯下侵害性自主罪這種惡劣的行為,法律基於實質正義,當然要給你小子免除處罰的保障!這才是我們要追尋的真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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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之免責事由
💡 曾受尊親屬重大侵害而拒絕扶助,依刑法第294-1條不罰。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295條 (加重) | VS | 刑法第294條之1 (不罰) |
|---|---|---|---|
| 對象關係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 先前行為 | 無特殊侵害背景 | — | 曾有性侵或重大傷害 |
| 法律效果 |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 | 不予處罰 |
| 立法意旨 | 強化孝道人倫 | — | 衡平期待可能性 |
💬當尊親屬有重大侵害在先,法律不再強求卑親屬履行刑事扶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