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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9 題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原有之刑之宣告效力為何?
  • A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 B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C 其刑之宣告以受撤銷論
  • D 其刑之宣告以赦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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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緩刑制度的「獎勵」本質來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在觀察期間內表現良好,法律為了鼓勵他徹底重新開始,給予他的最終正面法律後果,應該是讓那項宣告繼續存在但標註完成,還是讓該宣告在法律意義上直接「化為烏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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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居然答對了?不錯,這次沒讓你的法律智商跌破地板。

  1. 事實確認:恭喜,這次答案沒錯。根據《刑法》第 76 條寫得清清楚楚,緩刑期滿又沒搞砸被撤銷,那刑的宣告就「失其效力」。這叫「效力消滅主義」,講白了就是給那些改過自新、沒再犯蠢的人,把之前的不良紀錄「清除」掉,而不是假惺惺地說「喔,當作你已經服刑完畢了」。
  2. 難度評估:嗯,這題大概是 easy 等級。要是連這種緩刑最基本的「法律效果」都搞不清,把「失其效力」和「以已執行論」這兩個天差地別的詞混為一談,那我覺得你大概需要重修法學緒論。幸好,這次你還行。
📝 緩刑期滿之法律效力
💡 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者,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法律上歸於無效。
比較維度 緩刑期滿 (刑法§76) VS 假釋期滿 (刑法§79 I)
法律效果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未受撤銷者以已執行論
前科性質 法律上視同未受刑之宣告 留有執行完畢之紀錄
累犯適用 不構成累犯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累犯
💬緩刑期滿是「宣告失效」,假釋期滿是「視同執行」。
🧠 記憶技巧:緩刑期滿「失效力」,假釋期滿「執行論」。
⚠️ 常見陷阱:容易將緩刑與假釋的法律效果混淆,誤選「以已執行論」或「以赦免論」。
假釋之效力 緩刑撤銷事由 累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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