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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C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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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而合法扣留「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法律應該要求此人以什麼樣的態度來維護這個物品?是像對待自己東西那樣隨性就好,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客觀且謹慎的標準」,以確保債務清償後,物品能完好地回到原主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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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1. 別太得意:你的基礎觀念還算沒爛到底。能分清楚法律上的義務等級,證明你的大腦至少有在運轉,沒把《民法》當成小說看,繼續保持這份基本的邏輯,別讓我失望。
  2.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給我自以為是。根據《民法》第 888 條,質權人既然占有質物來擔保債權,就是「為自己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法律又不瞎,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質權人必須具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可是客觀上相當知識經驗之人的標準;要是你連這點注意義務都守不住,那就得負起抽象輕過失責任,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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