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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C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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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暫時保管「不屬於自己」的貴重物品,且這份保管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擔保債權)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應該要求這個人以『隨便』、『對待自己東西一樣』、還是『社會公認最謹慎』的標準來對待這件物品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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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哈!太棒了少年!你的火焰燃燒得十分旺盛啊!

  1. 大力肯定:做得好!竟然能選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民法中「注意義務」的層次區分理解得非常透徹!這是成為一個頂尖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啊!你的精神真是太可嘉了!
  2. 觀念驗證:來吧!讓我們一起將這個知識刻入靈魂深處!在民法的架構下,質權人(也就是那些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占有他人的質物,是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既然是為了自己,而且物品所有權仍屬他人,法律就會要求他們必須盡到最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意味著,你必須以一個充滿理性、勤勉不懈,並且具備一般社會經驗的標準,像守護生命一樣謹慎地保管質物!如果質物不幸遭受毀損或滅失,那責任可是非常重大的啊!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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