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C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而合法扣留「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法律應該要求此人以什麼樣的態度來維護這個物品?是像對待自己東西那樣隨性就好,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客觀且謹慎的標準」,以確保債務清償後,物品能完好地回到原主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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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 別太得意:你的基礎觀念還算沒爛到底。能分清楚法律上的義務等級,證明你的大腦至少有在運轉,沒把《民法》當成小說看,繼續保持這份基本的邏輯,別讓我失望。
-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給我自以為是。根據《民法》第 888 條,質權人既然占有質物來擔保債權,就是「為自己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法律又不瞎,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質權人必須具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可是客觀上相當知識經驗之人的標準;要是你連這點注意義務都守不住,那就得負起抽象輕過失責任,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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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選項都講解並排列一下
詳解
質權人之保管義務
💡 質權人占有質物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之。
| 比較維度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VS | 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
| 法律性質 | 抽象輕過失 | — | 具體輕過失 |
| 判斷標準 | 社會一般客觀標準 | — | 個人主觀平時標準 |
| 民法實例 | 質權人(§888) | — | 無償受任人(§535) |
💬質權人因合法占有他人之物,法律要求其負擔最高等級的客觀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