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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在支票背面偽造乙之簽名背書,並轉讓該支票給丙,甲構成何罪?
  • A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行使偽造貨幣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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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這張支票原本就是由銀行合法發行、具備法律效力的,甲只是在背面簽上別人的名字來轉手,這個行為是在「無中生有創造出一張假票據」,還是在「現有的合法文件上,針對權利轉讓的關係」作假?這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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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考點。雖然「支票」本身是有價證券,但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在支票背面「背書」僅屬於處分債權、證明轉讓關係的行為。甲偽造簽名並轉讓,本質上是偽造了一份表彰權利移轉的私文書,並將其交付予丙,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票據本身」與「票據附屬行為(如背書)」的法律定性。許多學生會因看到「支票」二字就反射性選取有價證券相關罪名,你能準確辨識其法律本質,表現非常優秀!
📝 支票背書之性質
💡 在真實支票背面偽造他人背書,僅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比較維度 偽造發票人簽名 VS 偽造背書人簽名
行為位置 支票正面 支票背面
法律性質 創設有價證券行為 證明權利轉讓之文書
適用法條 刑法第201條 刑法第210條
罪名名稱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私文書罪
💬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創設證券」還是「轉讓證券」,前者重罪,後者輕罪。
🧠 記憶技巧:正面發票證券罪,背面背書文書罪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支票上任何位置的偽造簽名皆屬於「偽造有價證券罪」,忽略了發票行為與背書行為的法律區別。
有價證券定義 偽造私文書罪 票據法背書連續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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