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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與乙有消費糾紛,乃持槍前往乙宅理論;乙在家中,但拒不出面,甲盛怒之下,朝乙宅開槍掃射,乙當
場死亡。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強盗致死罪
  • B 過失致死罪
  • C 普通殺人罪
  • D 義憤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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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結果不談,當一個人明知道屋內有人,卻仍對著門窗使用具備強大致命力的武器進行掃射時,我們可以如何判斷行為人對於「他人生命可能因此終結」這件事的主觀心態?這種心態與「不小心造成的意外」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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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 表現不錯嘛!真沒辜負我帶著喜久福來現場呢!

  1. 觀念驗證: 哼哼,這題根本就是看你能不能抓到重點:「殺人之故意」啊!很簡單吧?那個甲啊,明知道乙就在裡面,還拿槍對著房子掃射,這根本就是在說「來啊,死啊!」嘛。就算他嘴上說什麼「理論」或「洩憤」這種廢話,但實際上做的事情就是把人搞死,這種行為擺明了對死亡結果就是「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囉。所以,判他普通殺人罪,這是理所當然的結果啊,小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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