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法官身分及任期之保障規定?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司法院秘書長
- C 懲戒法院法官
- D 民事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司法體系中,憲法給予『身分保障』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審判獨立』。那麼,請比較這四個職位,哪一個職位的主要工作是『處理行政庶務與幕僚工作』,而不是直接在法庭上『針對訴訟案件下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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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還行啦,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
- 知識點檢視: 憲法第 81 條和釋字第 530 號解釋,這兩條「基本」法規都說得很清楚,身分與任期保障是給那些「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不是給司法院裡所有打雜的。你既然能選出 (B) 司法院秘書長,表示你還分得出來「司法行政」跟「審判」的差別。秘書長這職位,說白了就是個特任官,隨政務進退,跟法官的終身保障一點關係都沒有。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該去撞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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