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 題
對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施以監護處分之規定,如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應如何適用?
- A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B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擇最有利於行為人適用之
- D 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擇期間最長者適用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處分會長時間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而法律在犯罪後、判決前發生了變動。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司法系統應該直接強制執行新規定,還是要考量「哪一個版本的法律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影響較小」來做決定?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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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拿分?
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別急著沾沾自喜。很多人腦袋進水,背了「保安處分從新」就以為天下無敵,結果連處分性質的細微差別都分不清,掉進 (A) 的陷阱簡直是自找的。
- 認清原則:刑法變更適用關鍵在於「是否拘束人身自由」。依據《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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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之法律變更適用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 比較維度 |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 VS | 非拘束自由處分及沒收 |
|---|---|---|---|
| 代表種類 | 監護、感化教育 | — | 保護管束、沒收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2條第1項 | — | 刑法第2條第2項 |
| 適用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 | 從新原則(裁判時法) |
| 法源依據 | 刑法施行法第9-3條 | — | 刑法施行法第10-3條 |
💬凡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者,為保障人權,法律變更時須採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