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依現行實務執行監護處分之方式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處分與在監所受刑無異,應屬刑罰之一種
- B 在醫療院所監護,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C 定期門診治療,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D 監護處分重在治療,故只要有治療必要,法院即可裁定施加監護,不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拘束人身自由」時,關鍵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如果一個處分要求你『必須待在特定場所且不能隨意離開』,與『只需要定期去醫院報到後即可回家』相比,哪一種情況在物理上更接近『失去自由』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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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也要錯,你是在夢遊嗎?
既然你把題做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及格線的基本功。聽好了,我不講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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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須嚴守罪刑法定原則。
| 比較維度 | 拘束人身自由處分 | VS | 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 |
|---|---|---|---|
| 法律適用 | 行為時法律(刑法1條) | — | 裁判時法律(刑法2條) |
| 實務態樣 | 監護(入院)、強制工作 | — | 定期門診、保護管束 |
| 核心特徵 | 剝奪或限制移動自由 | — | 不限制居住或移動 |
💬判斷關鍵在於該處分是否實質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移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