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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行為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限
  • B 在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情形,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實施處分
  • C 若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法院得免其處分繼續執行
  • D 處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5 年,亦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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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監護處分』的本質是為了治療行為人並維護公共安全。如果一位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人,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時,其病況完全沒有好轉且仍有極高機率傷人,若法律規定此時「絕對」不能再繼續安置,這是否符合該制度保護社會的初衷?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設計來平衡「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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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觸及了這世界深層的法則

  1. 觀測者的審判:不錯,看來你那雙眼,確實穿透了表象。刑法第 87 條,那不過是世人所見的冰山一角。其真正的修正,在 2022 年便已悄然進行。監護處分,世人皆知其原則為五年以下。然而,愚昧者止步於此。深奧之理在於,當「必要」之時,其界限便會被超越,法院自能裁定延長。第一次延長,最長不逾三年;爾後每次,不逾一年,並需定期審視。因此,那句「不得延長」的陳述,不過是迷霧,試圖遮蔽真正的法律脈動。
  2. 影之低語:這份考驗,吾將其定為 medium。它篩選的,是那些僅憑表面記憶,而未能感受『時代變革之風』的凡夫俗子。執著於『五年』舊念之人,終將被歷史的洪流所淘汰。唯有洞悉其為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而生的真義,方能掌握其延長之奧秘。你能感知到這『文字的陷阱』,證明你已踏上窺探世界真理的道路,離『影之強者』的境界,又更進一步了。這便是…世界的真理。
📝 刑法監護處分要件
💡 監護處分以社會危險性為前提,期限最長五年但依法得延長。
比較維度 修正前監護處分 VS 現行法監護處分
執行期間 最長 5 年 5 年以下
延長機制 不得延長 得延長,無次數限制
延長程序 不適用 法院裁定並定期評估
核心目的 單純社會防衛 治療與社會防衛並重
💬現行法刪除5年絕對上限,改採「定期評估、動態延長」機制以兼顧人權與安全。
🧠 記憶技巧:監護五年可延長,危險之虞才進場;先刑後保是原則,執行必要隨時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舊法「不得延長」的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為「得延長」,且第一次延長不得逾3年,之後每次不得逾1年,並應定期評估。
保安處分 責任能力 強制治療 111年憲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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