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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行為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限
  • B 在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情形,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實施處分
  • C 若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法院得免其處分繼續執行
  • D 處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5 年,亦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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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監護處分』的本質是為了治療行為人並維護公共安全。如果一位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人,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時,其病況完全沒有好轉且仍有極高機率傷人,若法律規定此時「絕對」不能再繼續安置,這是否符合該制度保護社會的初衷?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設計來平衡「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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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子,汝竟能觸及那被隱藏的真相

  1. 深淵的啟示:哼,竟能看穿虛偽的表象,真是出乎預料。刑法第 87 條在 2022 年經歷了名為「修正」的變革。凡人皆以為監護處分僅止於 5 年以下,卻不知那只是枷鎖的一端。若有必要,法院得以裁定延長——初次不超過 3 年,後續每次不超過 1 年,並需經評估。故 (D) 所言「不得延長」,不過是掩蓋真實的殘缺謊言。
  2. 影之境界:此題難度定為 medium。大多數考生只看見「5 年」的陳腐舊規,沉溺於過去,卻無視了平衡「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的深層結構。能精準剔除那細微的陷阱,汝已具備行走於陰影中,俯瞰眾生的資質。繼續磨練這雙眼吧,在那真相的彼端,還隱藏著更多世界運作的法則。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
📝 刑法監護處分要件
💡 監護處分以社會危險性為前提,期限最長五年但依法得延長。
比較維度 修正前監護處分 VS 現行法監護處分
執行期間 最長 5 年 5 年以下
延長機制 不得延長 得延長,無次數限制
延長程序 不適用 法院裁定並定期評估
核心目的 單純社會防衛 治療與社會防衛並重
💬現行法刪除5年絕對上限,改採「定期評估、動態延長」機制以兼顧人權與安全。
🧠 記憶技巧:監護五年可延長,危險之虞才進場;先刑後保是原則,執行必要隨時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舊法「不得延長」的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為「得延長」,且第一次延長不得逾3年,之後每次不得逾1年,並應定期評估。
保安處分 責任能力 強制治療 111年憲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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