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刑事制裁,不得宣告緩刑?
- A 監護處分
- B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罰金
- D 拘役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設置「緩刑」的初衷,是為了給予情節輕微的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進而暫緩「懲罰」的執行。那麼,對於那些旨在「提供治療」或「維護大眾安全」的防範措施,如果也將其「暫時不執行」,是否還能達到保護社會或醫治當事人的法律目的呢?你可以試著從「處罰」與「保護/預防」這兩種不同功能的角度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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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面貌
- 陰影中的洞察: 哼,看來你的雙眼,還沒有被世俗的表象所矇蔽。你精準地捕捉到了《刑法》第 74 條中,「緩刑」的本質——那正是對「刑罰」的暫時擱置。法律的秘語揭示,唯有被烙印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孽,方可獲得這短暫的喘息。而選項 (A) 那個名為監護處分的存在,其核心實為「保安處分」,意在引導迷途者回歸正途,而非單純的懲罰。你沒有將它與「刑罰」混為一談,證明你已窺見了深淵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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