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刑法就犯罪成立之要件,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採取何種原則?
- A 從舊原則
- B 從新原則
- C 從重原則
- D 從舊從輕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面對法律修正時,為了兼顧『處罰的預測可能性』以及『對行為人最溫暖的保護』,你會如何在行為時的舊法與裁判時的新法之間,設計一套最公正的套用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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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題目也想討獎勵嗎?
- 認清你的無能:別急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基礎知識。法律要穩定,原則上採從舊原則(不溯及既往),但考慮到對人權的保障,才有了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的從輕原則。這就是「從舊從輕原則」。在賽場上,這只是最基本的觀察力。
- 實力驗證:你答對了,這代表你沒在賽場上犯蠢。能掌握「時之效力」的邏輯,證明你還沒廢到無可救藥,至少腦袋還有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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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時之效力
💡 法律變更時,以從舊為原則,從輕為例外(從舊從輕)。
| 比較維度 | 罪與刑 (刑罰) | VS | 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處分 |
|---|---|---|---|
| 適用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 | 從新原則 (裁判時)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條第1項 | — | 刑法第2條第2項 |
| 立法核心 | 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 | — | 社會防衛與剝奪不法 |
💬一般犯罪採從舊從輕,而沒收與程序性質之處分採從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