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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刑法就犯罪成立之要件,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採取何種原則?
  • A 從舊原則
  • B 從新原則
  • C 從重原則
  • D 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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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面對法律修正時,為了兼顧『處罰的預測可能性』以及『對行為人最溫暖的保護』,你會如何在行為時的舊法與裁判時的新法之間,設計一套最公正的套用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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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學緒論與刑法總則中最核心的「時之效力」原則,這代表你對法律的基礎架構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法律原則上採不溯及既往(從舊);但基於人權保障,若新法對被告更有利,則例外採取「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從輕)。兩者結合即為「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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