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刑法就犯罪成立之要件,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採取何種原則?
- A 從舊原則
- B 從新原則
- C 從重原則
- D 從舊從輕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面對法律修正時,為了兼顧『處罰的預測可能性』以及『對行為人最溫暖的保護』,你會如何在行為時的舊法與裁判時的新法之間,設計一套最公正的套用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學緒論與刑法總則中最核心的「時之效力」原則,這代表你對法律的基礎架構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法律原則上採不溯及既往(從舊);但基於人權保障,若新法對被告更有利,則例外採取「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從輕)。兩者結合即為「從舊從輕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刑法之時之效力
💡 法律變更時,以從舊為原則,從輕為例外(從舊從輕)。
| 比較維度 | 罪與刑 (刑罰) | VS | 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處分 |
|---|---|---|---|
| 適用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 | 從新原則 (裁判時)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條第1項 | — | 刑法第2條第2項 |
| 立法核心 | 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 | — | 社會防衛與剝奪不法 |
💬一般犯罪採從舊從輕,而沒收與程序性質之處分採從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