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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刑法就犯罪成立之要件,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採取何種原則?
  • A 從舊原則
  • B 從新原則
  • C 從重原則
  • D 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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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面對法律修正時,為了兼顧『處罰的預測可能性』以及『對行為人最溫暖的保護』,你會如何在行為時的舊法與裁判時的新法之間,設計一套最公正的套用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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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學緒論與刑法總則中最核心的「時之效力」原則,這代表你對法律的基礎架構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法律原則上採不溯及既往(從舊);但基於人權保障,若新法對被告更有利,則例外採取「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從輕)。兩者結合即為「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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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時之效力
💡 法律變更時,以從舊為原則,從輕為例外(從舊從輕)。
比較維度 罪與刑 (刑罰) VS 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處分
適用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從新原則 (裁判時)
法條依據 刑法第2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2項
立法核心 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 社會防衛與剝奪不法
💬一般犯罪採從舊從輕,而沒收與程序性質之處分採從新原則。
🧠 記憶技巧:舊法為原則,新法優則選;沒收保安處分,一律看裁判。
⚠️ 常見陷阱:易誤選「從新原則」。注意程序法(如刑訴)採「從新原則」,但實體刑法則採「從舊從輕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空白刑法 保安處分之效力 限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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