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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犯罪所生之物」?
  • A 受賄之現金
  • B 賭博之器具
  • C 殺人之小刀
  • D 偽造之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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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犯罪的過程中,有些物品是行為人「事先準備好」用來達成目的的工具,而有些物品則是犯罪行為完成後才「被創造出來」的成果。如果一個物件在犯罪發生之前並不存在,是因為這個違法行為才誕生在世界上的,你會如何歸類它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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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1. 基本概念,別搞混了: 所謂刑法沒收制度中那什麼「犯罪所生之物」,說白了,就是犯罪行為「直接變出來」、之前根本不存在的東西。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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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受賄的錢算是犯罪所得而不是犯罪所生之物
📝 沒收標的之區分
💡 區分犯罪工具、犯罪產出物與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與適用。
比較維度 犯罪所生之物 VS 犯罪所得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條第2項 刑法第38條之1
概念定義 犯罪行為直接產出物 犯罪後獲取之對價或報酬
沒收性質 裁量沒收(得沒收) 義務沒收(應沒收)
典型實例 偽造之契約、偽幣 受賄現金、詐騙所得
💬「所生」是犯罪的產物,「所得」是犯罪的收益,兩者在刑法沒收體系中有不同法條規範。
🧠 記憶技巧:用、備、生、得:工具用、計畫備、成品生、報酬得。生是「變出來的」,得是「拿過來的」。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的假證件)與「犯罪所得」(如變賣假證件賺到的錢)。前者屬裁量沒收,後者屬義務沒收。
沒收新制 利得沒收 第三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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