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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犯罪所生之物」?
  • A 受賄之現金
  • B 賭博之器具
  • C 殺人之小刀
  • D 偽造之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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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犯罪的過程中,有些物品是行為人「事先準備好」用來達成目的的工具,而有些物品則是犯罪行為完成後才「被創造出來」的成果。如果一個物件在犯罪發生之前並不存在,是因為這個違法行為才誕生在世界上的,你會如何歸類它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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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1. 基本概念,別搞混了: 所謂刑法沒收制度中那什麼「犯罪所生之物」,說白了,就是犯罪行為「直接變出來」、之前根本不存在的東西。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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