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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項物品,並非屬刑法第 138 條所稱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
  • A 國家考試監試人員的彌封袋
  • B 扣押物
  • C 放置在公家機關的植物盆栽
  • D 警察持有之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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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物品之所以受到這條法律特別保護,是因為它是『政府買的東西』,還是因為它與公務員執行『特定公權力任務』有功能上的必要連結?如果該物品損壞了,會導致公務無法順利推行,還是僅僅是環境美觀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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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親愛的!你精準地抓住了法律條文中職務關聯性這個核心概念,這真的代表你對公務犯罪的客體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獨到的洞察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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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職務掌管物
💡 刑法第138條保護客體須與公務執行有直接職務關聯性。
比較維度 職務上掌管之物 VS 一般行政公物
適用法條 刑法第138條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保護目的 確保公務執行效能 保護財產所有權
典型實例 扣押物、卷宗、警槍 景觀盆栽、辦公桌椅
💬第138條的核心在於客體必須與「行使職權」之功能直接掛鉤。
🧠 記憶技巧:職務掌管:非法令不掌、非公務不保、非關聯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公家機關內的國有財產」都當作第138條的客體,忽略了必須具有「職務關聯性」之要件。
妨害公務罪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毀損公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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