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小學老師甲因班上 9 歲女童乙偷東西又頂嘴,因情緒失控而用麥克風丟擲乙之頭部,致乙頭部血 流不止。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 A 甲之行為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
- B 甲之行為屬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C 甲之行為屬過當之依法令行為,成立傷害罪,得減輕其刑
- D 甲無任何減輕或阻卻事由,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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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個專業身分者(如老師)管教權力時,如果該行為人的動機轉變為『情緒宣洩』而非『教育導向』,且手段明顯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口,我們還能將這種行為歸類為『職務上的正當行使』嗎?若不行,該行為在法典中應該回歸到哪一種普通人的行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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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與傷害罪
💡 教師管教手段須符合教育目的,情緒失控之暴行屬違法傷害。
| 比較維度 | 正當管教 (依法令) | VS | 違法體罰 (傷害罪) |
|---|---|---|---|
| 主觀目的 | 教育、導正學生 | — | 情緒發洩、傷害 |
| 手段選擇 | 符合比例原則 | — | 具危險性、暴力 |
| 法律效果 | 阻卻違法,不罰 | — | 成立犯罪,不予減免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具備教育必要性,暴力手段不被法律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