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種宣告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A 拘役
- B 5 個月有期徒刑
- C 6 個月有期徒刑
- D 7 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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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者為了避免短期入監受刑帶來的負面影響,針對『較輕微』的罪行設計了替代處分。在法律實務中,通常將有期徒刑畫分為『半年以下』與『超過半年』作為分水嶺,你認為哪一種長度的刑期會被視為『不宜再以社會勞動替代』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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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要件
💡 易服社會勞動以宣告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 VS | 易服社會勞動 |
|---|---|---|---|
| 宣告刑門檻 |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最重本刑限制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 —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
| 執行性質 | 以金錢給付代替刑期 (出錢) | — | 以勞務提供代替刑期 (出力) |
| 折算比例 | 新台幣 1~3 千元折 1 日 | — | 履行 6 小時勞動折 1 日 |
💬兩者適用門檻完全一致,僅執行手段區分為「金錢」或「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