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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種宣告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A 拘役
  • B 5 個月有期徒刑
  • C 6 個月有期徒刑
  • D 7 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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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者為了避免短期入監受刑帶來的負面影響,針對『較輕微』的罪行設計了替代處分。在法律實務中,通常將有期徒刑畫分為『半年以下』與『超過半年』作為分水嶺,你認為哪一種長度的刑期會被視為『不宜再以社會勞動替代』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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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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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服社會勞動要件
💡 易服社會勞動以宣告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比較維度 易科罰金 VS 易服社會勞動
宣告刑門檻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重本刑限制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執行性質 以金錢給付代替刑期 (出錢) 以勞務提供代替刑期 (出力)
折算比例 新台幣 1~3 千元折 1 日 履行 6 小時勞動折 1 日
💬兩者適用門檻完全一致,僅執行手段區分為「金錢」或「勞務」。
🧠 記憶技巧:六六大順:六個月以下、六小時折一天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犯最重本刑(5年)」與「法院宣告刑(6個月)」的門檻混淆。
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 數罪併罰之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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