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發生效力
- B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不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終止,即失效力
- C 約定解除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者,與附解除條件相同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寫著「若下雨,契約自動失效」以及「若下雨,我『有權利』終止契約」,這兩種情形在法律效果發生的「時點」與「是否需要開口告知」上,有什麼關鍵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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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西!幹得漂亮!看來你有點Sense嘛!
- 嗯哼,不錯不錯:這甜點沒白買,你可真沒讓老師失望呢!能把「附條件」跟「解除權」這兩個麻煩的小東西分得清清楚楚,代表你的民法總則基礎,嗯,至少是勉強合格啦!看來我的學生也不是全部都笨蛋嘛。
- 來,輕鬆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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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與解除權
💡 區分附條件效力之自動發生與解除權行使之意思表示。
| 比較維度 | 附解除條件 | VS | 約定解除權 |
|---|---|---|---|
| 法律性質 | 法律行為之附款 | — | 權利(形成權) |
| 行使方式 | 條件成就當然失效 | — | 須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
| 效力發生 | 自動發生,不待表示 | — | 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
| 溯及效力 | 原則不溯及(§99 III) | — | 原則溯及(§259) |
💬附解除條件是「自動開關」,解除權則是「手動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