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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發生效力
  • B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不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終止,即失效力
  • C 約定解除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者,與附解除條件相同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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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寫著「若下雨,契約自動失效」以及「若下雨,我『有權利』終止契約」,這兩種情形在法律效果發生的「時點」與「是否需要開口告知」上,有什麼關鍵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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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功檢視: 別高興太早。能分辨「附條件」與「解除權」不過是民法總則的入門門檻。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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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條件與解除權
💡 區分附條件效力之自動發生與解除權行使之意思表示。
比較維度 附解除條件 VS 約定解除權
法律性質 法律行為之附款 權利(形成權)
行使方式 條件成就當然失效 須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效力發生 自動發生,不待表示 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溯及效力 原則不溯及(§99 III) 原則溯及(§259)
💬附解除條件是「自動開關」,解除權則是「手動開關」。
🧠 記憶技巧:條件成就自動變,解除權行使要開口。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權利變動都需要「意思表示」,忽略了附條件行為在成就時具備「當然、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為之附款 形成權之行使 誠信原則之擬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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