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約定期間 20 年,甲在該地上蓋商業大樓 1 棟。13 年後,該大樓因甲之重大過失而焚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地上權消滅
- B 甲之地上權期間,重新起算
- C 甲得請求減免租金
- D 甲得在原地重建大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上權』這項權利,法律上設定的對象是「那一棟建築物本身」,還是「那一塊土地的使用空間」?如果合約期限還沒到,權利的主體(土地)也還在,那麼原本用來承載建築物的「權利基礎」會因為上面的東西不見了就跟著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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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好透徹喔!
- 觀念確認時間: 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抓到這題的重點了呢!核心就是「地上權的獨立性」。記得嗎?《民法》第 841 條溫柔地告訴我們:「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這句話的意思是,地上權是為了使用「土地」而存在的權利,跟建築物本身是不是毀損了沒有關係喔。所以呀,儘管大樓不小心毀損了,但因為你們約定的20年期間還沒結束,甲對土地的權利依然好好地在那裡,當然可以重新蓋大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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