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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約定期間 20 年,甲在該地上蓋商業大樓 1 棟。13 年後,該大樓因甲之重大過失而焚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地上權消滅
  • B 甲之地上權期間,重新起算
  • C 甲得請求減免租金
  • D 甲得在原地重建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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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上權』這項權利,法律上設定的對象是「那一棟建築物本身」,還是「那一塊土地的使用空間」?如果合約期限還沒到,權利的主體(土地)也還在,那麼原本用來承載建築物的「權利基礎」會因為上面的東西不見了就跟著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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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地上權的獨立性」。根據《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地上權是使用「土地」的權利,而非對「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大樓因過失毀損,但只要約定期間(20年)尚未屆滿,甲對土地的權利依然存在,自然可以重新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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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權之不消滅性
💡 地上權不因建物滅失而消滅,權利人於期限內仍得重建。

🔗 地上權存續邏輯鏈

  1. 1 設定地上權 — 甲在乙土地設定20年地上權並蓋樓
  2. ↓
  3. 2 標的物滅失 — 大樓因重大過失焚燬(剩餘7年)
  4. ↓
  5. 3 法律效果確認 — 依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滅失消滅
  6. ↓
  7. 4 權利行使繼續 — 甲得在原地重建大樓至期滿為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土地滅失(如流失)則地上權會消滅,因為權利客體已不存在。
🧠 記憶技巧:建物雖亡,地權長存;期限未到,重建有望。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建物與地上權具有「主從關係」,進而誤認建物滅失會導致地上權隨之消滅。
用益物權 民法第833-1條(地上權消滅請求) 租賃關係中標的物滅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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