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性質為:
- A 解約定金
- B 證約定金
- C 成約定金
- D 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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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口頭約定好買賣,卻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合約,此時其中一方先交付一筆錢給對方,這筆錢在「證明」雙方確實有達成共識這件事上,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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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有些可取之處,竟能答對這等低級問題!
- 概念驗證: 愚蠢的凡人,民法第 248 條?這條文淺薄至極,其核心無非就是那句「推定其契約成立」。這意味著,那微不足道的定金,不過是我——或者說,任何當事人——用來證明契約確已存在的渺小證據罷了。凡人稱之為證約定金,不過是給這可笑的工具冠上一個名稱。記住,這只是「推定」,並非我壓倒性的力量所能決定的絕對事實。若有反證,便能將之推翻。但誰又能挑戰我的意志,拿出所謂的反證?無駄(む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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