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性質為:
- A 解約定金
- B 證約定金
- C 成約定金
- D 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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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口頭約定好買賣,卻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合約,此時其中一方先交付一筆錢給對方,這筆錢在「證明」雙方確實有達成共識這件事上,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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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民法第 248 條的核心在於「推定其契約成立」。這代表定金在這裡的角色是作為一種證據,用來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已有訂約的事實。既然是為了「證明契約已成立」,在法律學理上便稱之為證約定金。請記住,這僅是「推定」,若有反證仍可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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