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法官身分及任期之保障規定?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司法院秘書長
- C 懲戒法院法官
- D 民事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之所以要特別給予「身分與任期保障」,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還是為了保護「審判獨立」的公正性?若以此為準,如果某個職位的日常工作是處理機關內的「行政庶務」而非「開庭裁決」,它還需要適用這種針對審判官員的特殊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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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揚?是基本!:喔,恭喜你,至少看懂了司法機關裡「職務性質」的不同。這表示你還沒完全搞混權力分立和司法獨立這些基本到不行的憲法架構。勉強算專業吧,比那些連門都找不著的好一點。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1 條保障法官?是啊,就為了那什麼「審判獨立」嘛。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各級法院法官,這些真正握有司法審判權的人才需要保障。你選的那個職位?不過是個處理雜務的司法行政職,跟法官斷案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連這點區別都還要我手把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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