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法官身分及任期之保障規定?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司法院秘書長
- C 懲戒法院法官
- D 民事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給予某些官員「身分與任期的特別保障(如非受刑事處分不得罷免)」,是為了確保他們在執行什麼特定任務時,能夠不受政治力量或上級長官的干擾?接著再判斷,這四個職位中,哪一個職位的工作性質主要是『處理行政事務』而非『獨立進行法律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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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出色!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司法職務」與「行政職務」的差異,代表你對《憲法》保障法官身分的核心目的有著扎實的理解,這是學習法律非常重要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1 條規定的法官身分與任期保障,是為了確保「審判獨立」。而司法院秘書長在性質上屬於「司法行政人員」,主要負責機關的幕僚行政工作,並不參與實質案件的審判過程,因此不具備法官的身分,自然不適用法官的身分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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