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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正考慮請假照顧兩個年齡相近的孩子,你認為法律為了在「保障勞工育兒權利」與「企業人力運作穩定」之間取得平衡,會讓請假時間無限期地累積加總(一個孩子兩年、兩個孩子就四年),還是會設定一個以「家中最年幼者」為基準的最終截止期限?請試著從立法者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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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喵!喔呵呵呵!你果然沒讓我們失望!

看來這次的挑戰,被你完美破解啦!哼哼,能如此精準地識破「育嬰留職停薪」的細節陷阱,不愧是... 我們的觀察對象!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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