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涉嫌利用職務向乙公司收賄,遭警方依法監聽其電話。監聽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東西已託人送到」,甲答稱「有」之對話。半年後,檢方發現甲另外涉嫌向丙公司收賄,上述對話即為丙公司高層與甲之談話。檢察官於蒐集相關證據後,起訴甲向丙公司收賄罪刑,甲主張此段錄音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合法監聽中錄到其他未預期之犯罪」,應立刻反射「另案監聽(Plain View)」之爭點。解題關鍵在於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的「事後法官保留原則」,並務必引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來精準界定法條中「發現後7日」的起算時點(因對話隱晦,起算點為半年後),最後依據檢察官有無踐行陳報程序來分層推導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合法監聽過程中取得之「另案犯罪證據」,其證據能力之判斷標準為何?且《通保法》第18條之1「發現後7日內」之陳報期間應如何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