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好家具公司自民國 97 年起委託甲工廠,製作好家具公司所承攬裝潢工程中之高級家具,並約定實作實算計算承攬報酬,於每個月結算報酬。通常都是由好家具公司下訂單,經由甲工廠報價經好家具公司同意後製作,材料(木材、皮革、布料、把手等)由好家具公司提供。好家具公司與甲工廠彼此的實際交易運作一直不錯,直到 106 年好家具公司開始拖欠款項,106 年至 107 年 9 月止積欠新臺幣 910 萬 1900 元,甲工廠訴請好家具公司給付報酬。好家具公司表示雙方所訂契約為附條件買賣契約,此在雙方請款單上已清楚於註記欄記載「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甚明。況且甲工廠不受其指示及監督,得依己意製作家具,又無須到客戶家安裝。因此對於裝潢尚未使用之家具甲工廠可以直接運回,不得向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至於 106 年 4 月裝潢使用之一批貨品,因遭客戶表示有蟲蛀,而減少給付價金,此批貨品應減少價金。但甲工廠表示該批貨品基於雙方長期合作及相互信任關係,伊已於期限內修復完成,並完成商品點交,並無瑕疵之情事,更何況該批貨品瑕疵,有可能是好家具公司所提供之木材原料存有瑕疵所造成。事後查證,好家具公司並未有因家具品質存有瑕疵而遭減價之情事。試論述雙方之主張,何者比較合理,其理由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面對此類契約糾紛實例題,考生應首先依據「材料提供者」與「義務內容」對契約進行定性(買賣、承攬或製造物供給契約)。確認本件為純粹「承攬契約」後,再依序檢驗定作人之給付報酬義務、拒收抗辯之合法性,以及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中關於修補效力與定作人提供材料免責(民法第496條)之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本案核心爭點有三:1. 雙方契約定性為承攬契約或附條件買賣?2. 定作人得否以退回未裝潢使用之家具為由拒絕給付報酬?3. 定作人得否主張工作物有瑕疵而請求減少承攬報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