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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二 題

好家具公司自民國 97 年起委託甲工廠,製作好家具公司所承攬裝潢工程中之高級家具,並約定實作實算計算承攬報酬,於每個月結算報酬。通常都是由好家具公司下訂單,經由甲工廠報價經好家具公司同意後製作,材料(木材、皮革、布料、把手等)由好家具公司提供。好家具公司與甲工廠彼此的實際交易運作一直不錯,直到 106 年好家具公司開始拖欠款項,106 年至 107 年 9 月止積欠新臺幣 910 萬 1900 元,甲工廠訴請好家具公司給付報酬。好家具公司表示雙方所訂契約為附條件買賣契約,此在雙方請款單上已清楚於註記欄記載「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甚明。況且甲工廠不受其指示及監督,得依己意製作家具,又無須到客戶家安裝。因此對於裝潢尚未使用之家具甲工廠可以直接運回,不得向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至於 106 年 4 月裝潢使用之一批貨品,因遭客戶表示有蟲蛀,而減少給付價金,此批貨品應減少價金。但甲工廠表示該批貨品基於雙方長期合作及相互信任關係,伊已於期限內修復完成,並完成商品點交,並無瑕疵之情事,更何況該批貨品瑕疵,有可能是好家具公司所提供之木材原料存有瑕疵所造成。事後查證,好家具公司並未有因家具品質存有瑕疵而遭減價之情事。試論述雙方之主張,何者比較合理,其理由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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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契約定性』及『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的掌握。首先,應透過『材料由誰提供』及『契約主要目的』,依民法第98條實質認定雙方法律關係為承攬而非買賣;其次,檢驗定作人主張減少報酬的抗辯,是否符合民法第493、494條之修補要件,並考量第496條定作人供料之免責規定,進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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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法律爭點有二:一為雙方契約定性屬承攬契約抑或買賣契約;二為定作人主張工作物瑕疵而減少承攬報酬是否有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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