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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二 題

好家具公司自民國 97 年起委託甲工廠,製作好家具公司所承攬裝潢工程中之高級家具,並約定實作實算計算承攬報酬,於每個月結算報酬。通常都是由好家具公司下訂單,經由甲工廠報價經好家具公司同意後製作,材料(木材、皮革、布料、把手等)由好家具公司提供。好家具公司與甲工廠彼此的實際交易運作一直不錯,直到 106 年好家具公司開始拖欠款項,106 年至 107 年 9 月止積欠新臺幣 910 萬 1900 元,甲工廠訴請好家具公司給付報酬。好家具公司表示雙方所訂契約為附條件買賣契約,此在雙方請款單上已清楚於註記欄記載「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甚明。況且甲工廠不受其指示及監督,得依己意製作家具,又無須到客戶家安裝。因此對於裝潢尚未使用之家具甲工廠可以直接運回,不得向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至於 106 年 4 月裝潢使用之一批貨品,因遭客戶表示有蟲蛀,而減少給付價金,此批貨品應減少價金。但甲工廠表示該批貨品基於雙方長期合作及相互信任關係,伊已於期限內修復完成,並完成商品點交,並無瑕疵之情事,更何況該批貨品瑕疵,有可能是好家具公司所提供之木材原料存有瑕疵所造成。事後查證,好家具公司並未有因家具品質存有瑕疵而遭減價之情事。試論述雙方之主張,何者比較合理,其理由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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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契約定性(承攬 vs. 買賣)』及『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理解。解題時應先從『材料由誰提供』切入,確認契約性質為純正承攬契約,藉以駁斥附條件買賣之主張;其次,檢驗瑕疵擔保責任之要件,運用民法第493條(瑕疵已修補)及第496條(定作人提供材料免責)來判斷減價主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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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雙方法律關係應定性為承攬契約或附條件買賣契約?定作人好家具公司主張退回家具拒絕付款,以及依據瑕疵主張減少報酬是否有理由? 【解析】 本題中,甲工廠之主張較為合理,好家具公司之主張無理由。茲將理由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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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契約之定性與瑕疵
💡 區分承攬與買賣之定性,並掌握承攬瑕疵擔保之修補優先與免責。
比較維度 承攬契約 (民 490) VS 附條件買賣 (動產擔保法)
契約重心 一定工作之完成 財產權之移轉
材料來源 本案由定作人提供 由出賣人提供
所有權移轉 不涉及所有權移轉 清償後始移轉所有權
指揮監督 承攬人具有獨立性 無涉及勞務加工
💬本案因材料由好家具提供,屬加工性質,不因標記名稱而改變其承攬法律本質。
🧠 記憶技巧:材料定作供、定性為承攬;解釋看本質、瑕疵先修補、材料有錯我免責。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瑕疵修補優先原則」,直接跳到請求減少報酬,或誤認當事人標記之契約名稱即有法律絕對拘束力。
工作物供給契約 承攬人之獨立性與勞務區分 承攬報酬給付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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