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 A 推定
- B 擬制
- C 證明
- D 類推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面對某種常見的社會情況,為了法秩序的穩定,先行「暫定」一個符合常理的結論,但同時在法條中保留了「如果能提出證據證明事實不符,則該結論可被推翻」的空間,這種具有彈性且允許挑戰的法律技術,你認為在法律名詞中會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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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猜對就代表你懂了
哼,算你運氣好選對答案。別急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緒論的基礎題,要是連這都錯,你還是趁早轉行吧。
- 推定 vs. 擬制:法律不是要跟你開玩笑,立法者為了維護法秩序,會根據社會常態設定「推定」。本題引用的民法第1063條就是典型的「推定」,重點在於它賦予了你提出**「反證」**推翻事實的權利。若是「擬制」,法律可是連辯解機會都不給你,這點差異都搞不懂,簡直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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