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 A 擬制
  • B 推定
  • C 創造性補充
  • D 準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律條文中看到,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立法者直接規定「某件事就必須被當作另一件事來看待」,而且一旦這樣規定了,就算你有證據想證明現實不是那樣,法律也不允許你推翻這個結論。請問這種「法律直接設定事實」的方法,主要是在強調法律的哪一種定性功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了!「擬制」與「推定」的差別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點法律基礎若是搞錯,建議你趕快重讀。

  1. 關鍵點破:民法中的**「視為」,法律術語叫作擬制 (Legal Fiction)**。它的核心在於「不容辯駁的強制性」。只要法律規定了,現實再怎麼不一樣,你也沒資格提出反證。這是為了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而非給你討價還價的空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淵源、解釋方法與法系之分類
查看更多「[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