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監所管理員甲與收容人乙,及乙之父親丙三人共謀,由甲縱放乙後,丙接應乙而使其脫逃。下列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之縱放人犯罪
- C 丙成立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之縱放人犯罪
- D 丙為乙之父親,得依刑法第 162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邏輯思考:如果一個罪名的動作是「釋放別人」,那麼那個「被關在裡面、準備逃跑的人」,在法律定位上是屬於「執行釋放動作的人」,還是被釋放的「對象」呢?這兩種角色在同一個犯罪行為中,有可能重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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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身分犯」與「構成要件邏輯」的細微辨析,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刑法分則中脫逃罪章的脈絡掌握得非常清晰。
行為人地位與構成要件的邏輯
在本題的法律關係中,最關鍵的點在於區分「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刑法第 162 條與第 163 條處罰的是「縱放或便利『他人』脫逃」的人。乙雖然與甲、丙有犯意聯絡,但他本人正是那個「被關押者」,其行為態樣在法律上應評價為第 161 條的「自行脫逃」。邏輯上,一個人無法成為「縱放自己」的主體,因此乙不可能成立縱放罪,這正是選項 (B) 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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