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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某監獄擔任管理員,堂哥乙因為犯強盜罪而在監執行,甲礙於乙苦苦哀求而縱放乙離開監獄。關於甲、乙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脫逃,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罪
  • C 乙在翻牆離開監獄時遭圍捕,未能成功脫逃,甲的縱放行為雖屬於未遂,仍應加以處罰
  • D 甲縱放具有親屬關係之堂哥乙,屬人之常情,依法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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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受刑人雖然已經離開了牢房,但其雙腳尚未踏出監獄最外層的大門就被警衛攔下,這在法律定義上,其「脫逃」的結果是否已經完全實現?另外,當法律賦予公務員特定的看守職責時,私人的親情考量是否能成為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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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縱放罪脫逃罪的既遂時點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在本案中,乙雖然嘗試翻牆,但在尚未完全脫離監獄管轄的「實力支配範圍」前就遭到圍捕,因此在法律評價上屬於未遂階段。根據刑法第 163 條第 3 項,公務員縱放行為即使未遂亦具備可罰性,這是本題最重要的法理基礎。

公務員職責與犯罪性質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的細節陷阱。例如,選項 (D) 提到親屬關係的減刑,這在「藏匿人犯」可能適用,但對於負有看守職責的公務員而言,法律並未給予因為親情縱放而減刑的寬待。此外,你也成功辨識出甲是因哀求而故意放人,並非「過失」,且單純的脫逃罪並不以強暴脅迫為必要。你能從眾多爭點中抽絲剝繭,迅速對焦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顯示出你對刑法分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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