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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有關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且不以其職務上具有逮捕、拘禁人犯之公務員為限
  • B 公務員所縱放之人犯如非屬其職務上所逮捕、拘禁之人,應構成刑法第 162 條之一般縱放人犯罪 ,而非構成本罪
  • C 本罪僅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
  • D 本罪僅處罰既遂犯,不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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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特定職業身分訂定較重的罰則時,通常是基於該身分負有某種「特定的法律責任」。若一名公務員的職掌內容與該犯罪對象完全無關,其行為對法律秩序的破壞,與一般民眾的行為相比,法律評價上應該是一樣的,還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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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析刑法第 163 條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身分犯」與「職務關聯性」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得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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