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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需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
  • B 消防栓之維護保養應由消防單位負責
  • C 警察人員獲知某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爆炸之虞,應自行劃定警戒區
  • D 鄉(鎮、市)公所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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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火災現場的緊急情境:當消防隊抵達現場發現水源不足時,為了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法規應該賦予現場指揮官什麼樣的即時權力?同時,針對城市中長久設置的公共供水設備,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使用設備的救災單位」還是「提供水源的事業單位」來承擔日常的保養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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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消防法》中關於「災害搶救權限」的劃分已經有相當扎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消防指揮人員在緊急狀態下的法定權力。根據《消防法》第 16 條,消防指揮人員為了搶救火災的迫切需要,確實擁有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不論公私有)的法律授權,這是確保救災效率最直接的行政手段。

權責劃分與法規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釐清「緊急使用權」與「長期維護權」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B 或 D 產生困惑,但實際上消防栓的設置與維修保養,法規明文規定應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而非消防單位單方面承擔。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機關(如警察、自來水公司、地方政府)在防災體系中的具體職責。你能避開這些責任歸屬的陷阱,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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