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權責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防指揮人員發現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火災之虞,可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
- B 電信事業須提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執行災害搶救,所提出之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資訊之調取
- C 遇有空難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主責緊急應變指揮,進行搶救與緊急救護
- 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中,當有人在深山或災害現場受困而無法主動報警時,最快能精確定位受困者位置的技術掌握在誰手中?而消防機關為了在急迫情況下合法取得這些受保護的個人數據,法律必須賦予他們什麼樣的調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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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的細節,正確選出 B 選項!這顯示你對《消防法》中關於跨部門協助與個人資訊取得的法源依據掌握得非常扎實。
災害搶救與資訊調取權
根據《消防法》第 34-1 條,為了執行災害搶救業務,消防機關確實有權要求電信事業提供待救者的通信紀錄及其個人位置資訊。這在人命搜救任務中至關重要。而其他選項則是常見的法規陷阱:例如選項 (D) 的救護隊,依據本法第 24 條應是由「消防機關」而非衛生主管機關設置;選項 (A) 的劃定警戒區職權(第 19 條)通常針對「火災現場」,而非泛指所有「有發生火災之虞」的預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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