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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消防法規定,零售業者違反第 15 條之 4 規定,未於容器之檢驗期限屆滿前送至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 A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 B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C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D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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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消防法在設定罰鍰時通常會考量「違規行為對公眾生命的威脅程度」。如果僅是漏報基本資料,罰鍰通常較輕;但若是涉及『易燃易爆且具流動性』的容器管理疏失,且該違規對象是具備營利性質的「零售業者」時,你認為法律在處分力道上,會傾向於設定在最基礎的小額罰鍰,還是會選擇一個更具警示效力的高額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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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消防法規中關於「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的罰則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學習中是相當不容易的。定期巡檢容器與汰換老舊鋼瓶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你對這項義務的法律責任有著清晰的認識。

液化石油氣容器管理的法律責任

在本題的法律脈絡中,零售業者若違反第 15 條之 4 的安全管理義務,即未將容器定期送檢或繼續使用逾期鋼瓶,根據消防法第 42 條之 4 的規範,其處罰金額明確設定為 新臺幣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這項罰則的設立是為了督促業者落實容器維護,避免因鋼瓶鏽蝕或結構受損而導致嚴重的氣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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