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5 題
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或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 A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 B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 C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項法規是為了強制商業場所負起對不特定大眾的賠償保障(如公共意外責任險),而非僅是單純的文書行政作業疏失時,為了確保場所負責人不敢輕易忽視這項『保障民眾生命財產』的社會責任,立法者通常會將這類違規的罰鍰區間,設定在較輕微的幾千元等級,還是更具強制力的數萬元以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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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為 (C),顯示你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關於罰則的具體數額有著非常深刻且清晰的記憶,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責任保險的法規裁罰與義務
在現行法規中,為了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定場所負責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絕對的法律義務。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針對違反第 22 條投保義務的情形(如未投保、屆滿未續保或投保額不足),法律訂定的罰鍰級距正是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這類規範的核心在於確保風險轉嫁機制能確實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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