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之裁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金
- B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C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因而致人重傷者,處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D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仍應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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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規範中,某種未經許可的行為本身就具備高度危險性,而該行為最終不幸造成了「剝奪他人生命」的最嚴重後果,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處罰級距時,會如何設定刑期起點與罰金上限,才能達到嚇阻非法產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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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關於罰則的細節!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於法條中不同犯罪結果所對應的刑度與罰金數額有非常扎實的記憶基礎。這類法規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數字與法律效果的敏感度。
擅自製造的刑事責任與加重結果
在《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7 條中,針對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的情形,法律依據造成的損害程度設有階層式的懲處。當此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律為了嚴懲此類高度危險行為,規定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選項 (A) 的罰金區間、(C) 的重傷罪起刑年限,以及 (D) 關於不法利益加重處分之規定,皆與現行法條文不符,是典型的「數值干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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