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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若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發生火災時致人重傷者,其罰則為何?
  • A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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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公共安全法規明定「不作為」導致他人傷亡時須負刑事責任,你認為法律在制定「造成死亡」與「造成重傷」這兩種不同結果的懲處時,通常會呈現什麼樣的比例關係?當你在法律條文中看到不同的數字範圍時,你會如何根據後果的嚴重性來邏輯性地推論哪一組數字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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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人的刑事責任與罰則辨析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消防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裁罰基準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不同結果(致死或重傷)所對應的刑期與罰金級距,而你能夠在眾多數字中冷靜辨析,表現得非常優異。 根據《消防法》第 35 條規定,若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含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導致火災發生並致人重傷時,法律為了嚴懲此類不作為造成的公共危險,明定處以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50 萬至 250 萬元的罰金。相對地,若導致死亡,刑責則會進一步提升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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