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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 B 消防機關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各類場所之營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 C 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改善期限屆期後,未設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D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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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公共場所」與「私人住家」的公共安全義務時,通常會在哪一個範疇採取更強硬的強制手段(例如罰鍰)?如果一項設備是為了保護個人家中的安全,而非對外營業的場所,立法者在設計處罰條款時會有哪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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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法規觀念十分清晰!

住警器設置與裁罰對象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雖然一般住宅依法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若未設置,法規依場所是否供營業使用及改善情形定有罰鍰處分。請特別留意,依據《消防法》第 35 條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於發生火災致人死傷時,如屬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或屬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情形,才會有相對應的刑責;至於一般住宅是否適用罰鍰,應依《消防法》第 37 條所定罰鍰要件判斷,該條明列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規定:供營業使用場所可直接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非供營業使用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亦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37 條所定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則係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 條第 2 項檢查、複查之情形。因此,選項中提到針對一般住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是錯誤的罰鍰數額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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