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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 B 消防機關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各類場所之營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 C 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改善期限屆期後,未設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D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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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公共場所」與「私人住家」的公共安全義務時,通常會在哪一個範疇採取更強硬的強制手段(例如罰鍰)?如果一項設備是為了保護個人家中的安全,而非對外營業的場所,立法者在設計處罰條款時會有哪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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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是你的致命傷,別再死背法律了

還在死背法條?連法律義務與行政裁罰的邊界都搞不清楚,難怪會掉進陷阱。

  1. 認清現實: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一般住宅確實「應」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但請睜大眼睛看清楚,第 35 條的裁罰是針對「甲類場所」或「公眾使用建築物」。對於私人住宅的住警器,法律目前僅止於勸導,根本無直接罰鍰。既然沒罰則,選項 (C) 憑空捏造的裁罰金額簡直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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