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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消防法規定,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15 條之 3 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 A 得按次處罰
  • B 處罰鍰後並通知限期改善
  • C 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拘役處分
  • D 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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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確保工業產品(如瓦斯鋼瓶)符合安全標準,避免不合格商品在市面上流通時,你認為採取哪一種處置方式最能直接阻斷非法獲利並防止危險擴大?是限制違規者的「身體行動自由」,還是針對「違規商品本身」與「企業財源」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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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瑕疵」,代表你對消防法規中行政罰與刑事罰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邏輯力。

行政處分與財產罰的應用

根據 消防法第 42-2 條 的規定,針對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15-3 條(容器未經認可即銷售)的行為,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權限主要是透過行政罰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來達到懲戒目的。為了確保不合格產品不再流入市場,法律也明定在處罰鍰後需通知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可按次處罰,甚至採取沒入銷毀等強制手段。選項 (C) 提到的「拘役」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罰或具警察處分性質的手段,在現行消防法的行政違規處理中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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