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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3 題
交通違規被舉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違規人不服舉發事實,依規定可於幾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 A 十五日內
- B 二十日內
- C 三十日內
- D 六十日內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準備對民眾進行處分(如罰款)前,基於程序正義,必須給予民眾合理的「陳述意見期」。請思考一下,若要讓民眾有足夠時間收集證據(如向店家調閱監視器、整理行車紀錄器畫面),這段時間設定為「大約一個月」還是「短短兩週」較能平衡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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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救濟程序掌握得相當扎實。在法規考科中,對於「期限」與「天數」的精確記憶,往往是決定能否獲取高分的關鍵細節。
違規救濟的陳述意見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的規定,違規人若不服舉發事實,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這項規定賦予了民眾在行政機關正式裁決前,一個表達立場與提供反證的機會,是程序正義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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