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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5 題
違規人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結果,依法應採取何種方式進行救濟?
- A 聲明異議
- B 請願
- C 訴願
- D 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如裁決所)已經對你做出一個正式的裁處決定,如果你對這個決定感到不公,且法律規定此類案件「不需」再向其上級機關進行行政部的內部申訴時,你認為應該向哪一個具備「獨立審判權」的權力機關,尋求最終的法律公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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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行政訴訟」這條救濟路徑,代表你對現行交通法規的救濟程序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交通裁罰救濟的特別程序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關鍵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的特別規定。一般不服行政處分通常需要先經過「訴願」,但為了追求救濟的效率與專業,違規人在收到裁決書後,若感到不服,法規明定應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行政訴訟。你能夠避開「聲明異議」這個過去曾存在、但目前已由行政訴訟制度取代的舊名詞,顯示你的知識儲備是非常即時且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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