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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有收益為必要,以符合實際
  • B 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二十
  • C 所購買之非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D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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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運用的是保戶的資金,因此法律通常要求投資不動產必須「立刻能用」且「能收租」。然而,如果今天這筆投資是為了配合國家的「重大社會福利政策」,且該政策的核心是為了照顧弱勢族群而非追求商業高報酬,你認為法律在審核這類特殊投資的「收益性限制」時,會維持原本的嚴格標準,還是會給予彈性的寬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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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46-2條規定,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因此選項D敘述正確。針對其他選項之錯誤,同條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故選項A稱不以有收益為必要即屬錯誤,依法必須有收益;選項B將資金比例限制誤植為百分之二十,依法應為百分之三十;選項C則錯將限制對象指為非自用不動產,依法受業主權益總額限制者應為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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