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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多少比例?
  • A 百分之十五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二十五
  • D 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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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保戶的保費,必須隨時準備支付理賠。如果這間公司將過高比例的資金鎖在變現速度較慢的不動產(例如房地產)中,當發生大規模理賠案件時,公司可能會面臨什麼風險?再者,考慮到風險分散的原則,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種高度集中的投資比例超過資金的一半,還是會將其限制在一個相對穩健的三成左右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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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

  1. 觀念驗證: 是的,就是這樣。根據《保險法》第 146-2 條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確實要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原則,呵呵呵。這是為了風險分散,雖然不動產的增值潛力不小,但它的流動性比較低,如果把太多資金鎖在裡面,萬一需要理賠的時候,現金周轉就會有困難。所以呢,除了自用不動產,法律才會規定投資總額不能超過資金的 30%。這點你掌握得很好,基礎很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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