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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3 題
某機關本年度編列第一預備金新臺幣100萬元,未編列賑災預算,預算執行中不幸發生天災,須支出賑災經費新臺幣80萬元,該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僅可動支第二預備金,不得動支第一預備金
- B 僅可動支第一預備金,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 C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均得申請動支
- D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均不得申請動支,應辦理追加預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在預算書中完全沒有設置某個特定業務的帳目(科目),那麼『補強原本帳目經費不足』的功能,與『支應臨時發生的緊急需求』的功能,哪一個更符合法律對於經費撥用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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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這題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預算科目的執行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預備金的使用前提與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的啟動條件。第一預備金性質上屬於「原預算項目的補足」,必須是機關「原編列預算項目」發生經費不足時才能動支。題目明確提到該機關「未編列賑災預算」,在法律邏輯上,既然沒有原科目,自然無法動支第一預備金來撥充。反之,面對天災這種突發且原預算未涵蓋的政務需要,則應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統籌於總預算中的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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