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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散立法院應有之程序?
- A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通過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院長諮詢立法院院長
- C 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D 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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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面臨不信任案的憲政僵局,總統若打算動用權力解散國會,為了尊重民意代表機關的立場,你認為憲法會規定由「即將面臨下台的人」還是「擁有最終宣告權的人」去向國會議長徵詢意見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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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程序中的微小差異,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與立法制衡」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發動者與諮詢者的職權身分,稍不留神就容易落入陷阱。
行政與立法的權力制衡程序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時,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而接續的程序規範於第 2 條:總統在宣告解散立法院前,必須先諮詢立法院院長。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將「諮詢」的主體誤植為行政院院長,但在憲政分權邏輯下,向國會議長徵詢意見是總統行使職權前的法定尊重程序,並非行政院長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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