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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得向立法院提請覆議之議案?
- A 法律案
- B 預算案
- C 戒嚴案
- D 條約案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機關通過的某項決定在執行上『窒礙難行』時,會啟動『覆議』機制。請試著思考:在各種由立法機關議決的事項中,哪些屬於行政機關常態性推動的政策工具(如規則、財源、對外承諾)?而哪一種事項則涉及國家進入非常狀態的『緊急處分』,且該處分本身就是由行政首長發動後交由立法機關被動監督的?這兩者在覆議邏輯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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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高度熟稔。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議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這種制度是為了確保行政權在執行政策時,能與立法權達成必要的衡平。
行政院覆議權的標的
在憲法規範中,覆議權的對象明確侷限在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這三類。你選出的答案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戒嚴案」本質上屬於行政權(總統)主動發動的權限,立法院是行使「追認」或「要求解嚴」的監督角色。根據權力制衡邏輯,這與一般具備政策執行性質的法規或經費分配議案不同,因此並不屬於提請覆議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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